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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当月,单位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员工离职当月,单位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比如员工的最后工作日是9月15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那么9月份的社保,单位还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吗?

这个问题,很多员工自己也很纳闷,月末入职的或者离职的,当月的社保,交还是不交?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社保费个人缴,公司不给缴。

针对员工月初离职社保缴纳的解决,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当月15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号之后离职的员工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Q:像公司有规定的,是否可以不缴纳?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因此,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这个提问折射出两个问题点:

1、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2、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1、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应如何发放?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即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2、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规定,当月的工资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该名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9月15日,这意味着9月1日至15日期间,单位与该名员工之间仍是劳动用工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重要提醒:

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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