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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股票挂牌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股票挂牌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业务总部、各部门: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股票挂牌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日


编号:QLGQ-YW-GP-02-001-2020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精选板股票挂牌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票挂牌转让行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股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鲁股权负责组织和管理股票的挂牌发行、转让等业务活动,实行自律性管理,并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股票在齐鲁股权精选板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条 申请人在齐鲁股权精选板挂牌需要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方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第二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齐鲁股权相关管理规定及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与约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齐鲁股权对申请人股票挂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对申请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申请人股票经核准在齐鲁股权挂牌转让后,因申请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四条 精选板挂牌公司应遵守齐鲁股权关于挂牌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规定及约定职责。

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七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八条 申请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其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票在齐鲁股权精选板挂牌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因资不抵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外担保金额、涉及诉讼且对外承担的支付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但能够提供诉讼解决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除外。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申请人股票挂牌精选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且持续盈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四)战略投资者以股权形式投入拟挂牌公司的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申请人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财务指标限制: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其中之一的;

(三)拥有市级以上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

(四)其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已成功转化为产品成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主营业务明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资产相对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相对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公司章程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应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负责证券事务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了解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且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节  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对其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就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已经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有募资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按照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票在齐鲁股权挂牌,申请人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相关业务规则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所提交的挂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一)挂牌申请书;

(二)申请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公司股票在齐鲁股权挂牌的决议文件;

(三)推荐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四)挂牌转让说明书及挂牌转让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最近两年一期或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交挂牌申请时的财务报表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5 个月);

(六)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的挂牌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挂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及关于任职资格的承诺;

(八)申请人与推荐机构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

(九)申请人的公司章程与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十)推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保证盖章PDF版挂牌申请文件与盖章纸质版挂牌申请文件一致性的承诺书;

(十一)齐鲁股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挂牌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齐鲁股权负责受理和组织股票挂牌申请业务。

第二十九条 齐鲁股权依法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人股票挂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未通过审核之日起2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票挂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股票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影响其挂牌的重大不利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挂牌,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齐鲁股权,同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满足挂牌条件的,齐鲁股权有权终止申请人的此次挂牌行为。待申请人符合挂牌条件后,应当重新履行挂牌审查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专门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或该类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齐鲁股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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