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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到税务大厅去代开发票,这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别忘了履行代扣个税义务!

提醒一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

2、服务费;

3、设计费;

4、审计费;

5、审稿费

6、课酬费;

7、演出费;

8、翻译费;

9、代理费;

10、介绍费;

11、代办费;

12、劳务费;

13、化验费;

14、测试费

15、展览费;

16、其他。

提醒二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提醒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四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除了不超过500元的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外,其他的都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五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要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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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醒七

对于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经营所得项目的发票,支付方不需要扣缴个税,因为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已经缴纳了,比如自然人代开的施工费、工程款、材料费、装修费、维修费、设备款、承包经营所得等。

提醒八

经营所得相对于自然人的综合所得来讲具有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等经营性特点。

提醒九

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十

自然人去税局大厅代开经营所得的发票项目,大厅一般都是按照一定征收率来现场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征收率不一样,有的0.5%、有的1%等等。

提醒十一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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