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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二:小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案例小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案例 一、客户需求(客户基本方案) 李女士响应政府号召返乡创业,在某小学附近开办了“小饭桌”,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每年可以取得利润总额1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2020年度,李女士准备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经营“小饭桌”。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李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李女士设立乙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小饭桌”,同时将乙公司取得的利润保留在公司层面继续扩大经营。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仅5%。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5(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每年节税:28.45-5=23.4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