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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符合这些条件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建〔202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凡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可以提取产权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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