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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启动2021年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申报工作济宁启动2021年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申报工作
根据省、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1〕71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启动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可申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中央、省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所在县(市、区)参与评价。 二、实施步骤 (一)自评申报(7月25日前)。各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以下简称“两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二)县级初审(8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将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调取系统数据等方式了解申报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将得分80分及以上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济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三)市级复审(8月31日前)。济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验,并按照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将复审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四)调查评估(10月31日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共同进行终审。 (五)公示公告(11月30日前)。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企业和工业园区要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评价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材料。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两项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取消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各县(市、区)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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