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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个人所得税退税如何选择个人所得税退税 (一)充分利用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财税〔2013〕103号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充分利用享受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三)将工资适当转化为职工福利(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三项经费 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③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充分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