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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厅《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厅《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界定范围

  符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条件的民营企业,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二、完善处置措施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

)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

)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依据有关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处理意见办理。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4.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

  5.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关要求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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