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165372278


企业一站式代理服务

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代理记账/资质代办

业务咨询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财税政策 >>信创动态 >> 盯紧隐匿销售收入,严密防控骗取留抵退税
详细内容

盯紧隐匿销售收入,严密防控骗取留抵退税

  在近期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近八成以上的企业,使用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达到骗取留抵退税的目的。因此,加大打击隐匿销售收入的力度,推进税务机关电子交易数据获取的速度,加强电子发票的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部署,持续重拳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对不法分子起到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隐匿销售收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密防控骗取留抵退税。  

  隐匿销售收入是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要手段

  骗取留抵退税,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少计销项税额或多计进项税额,产生或扩大留抵税额。少计销项税额的主要手段为隐匿销售收入,多计进项税额的主要手段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近年来税务机关每年查处的涉税案件中大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笔者一度判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成为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要手段。然而,从4月以来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来看,有八成以上采用了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手段。

  从税收征管实际来看,隐匿销售收入是税收违法的顽疾,也是税务检查的难点。之所以隐匿销售收入较为普遍,主要是因为税务机关发现隐匿销售收入的难度较大。通常,隐匿销售收入的企业终端消费者多为自然人,由于自然人一般不索要发票,企业只就开具发票的部分申报纳税,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则不申报纳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管理的思路是“以票管税”,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顺着发票也能找到虚开团伙。但隐匿销售收入部分根本不开发票,失去发票这个线索,发现隐匿销售收入没有了抓手。针对这个问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研发了不少分析指标和模型,但这些信息化手段只能说明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取证定性较为困难。嫌疑企业一般被要求自查,违法成本较低。  

  用个人收款条码收款导致隐匿收入难查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当前,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现金支付越来越少,很多消费者刷手机支付消费款项。由于电子支付留痕,理论上只要消费者是电子支付,企业就很难隐匿有关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数据,隐匿销售收入取证难题将会迎刃而解。

  而从现实来看,受多种因素制约,目前税务机关获取消费者电子支付数据尚存在不小的难度。在曝光的采用隐匿销售收入方式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是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尽管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但仍然有不少中小企业使用个人收款条码收款。

  在不少稽查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涉案企业为逃避税务检查,将不开票的销售收入打入个人账户。而有关个人通常不是企业负责人本人,而是其亲戚、员工甚至是与涉案企业毫不相干的人,无疑大大增加了检查的难度。检查人员往往要经过层层抽丝剥茧、调查取证,才能发现这些个人账户的蛛丝马迹,辗转查找企业隐匿的销售收入。

  尽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权力,但由于涉案个人账户持有人是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亲友,非案件涉嫌人员,检查涉案企业通过个人收款困难重重。  

  从三个维度打击隐匿销售收入违法行为

  在已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有八成以上采用了隐匿销售收入手段,有必要尽快针对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行动:

  加大打击隐匿销售收入力度。大规模留抵退税虽然是新政策,但留抵税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些企业因为长期隐匿销售收入,导致产生大量留抵税额。如果没有实施留抵退税政策,这些非法形成的留抵税额仍会趴在申报表上,企业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可能还不会被发现。因此,建议开展查处隐匿销售收入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如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建立长效打击机制。

  推进电子交易数据获取。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时代已全面到来,为适应新形势带来的税收监管挑战,需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短期来看,建议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电子账户及新兴支付工具调查取证法律规范。长远来看,建议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调取电子支付账户的权力。同时,完善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电子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的义务。通过这些措施,使大数据在税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拓展电子发票建设。随着电子发票全面推开,应使电子发票在破解“消费者不索要发票,企业就不开具发票”问题上发挥主要作用。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交易平台一律开具电子发票。这既可以解决电商隐匿未开票收入问题,又可以解决电商“刷单”的弊病。

服务项目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公众号

手机站

13165372278
周一至周日(9:00-18:00)
官方邮箱:xinchuang0537@163.com

邮编:272000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30号百丰商务中心

业务咨询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