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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务筹划始于注册

1.1 税务筹划始于注册

案例背景

自然人赵某想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预计年不含税营业收入为400万元。由于提供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因此该公司基本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发票。

问题:预计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如何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

由于赵某拟成立公司的预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对于增值税没有影响,因此,本案例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在所得税的层面进行。

税务筹划前

赵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年不含税营业收入400万元且无成本发票的情况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赵某将税后利润300万元拿到自己口袋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20%=60(万元)

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100+60=160(万元)

所得税整体税负高达40%(160÷400×100%)。

筹划方案

由于赵某用自有资金经营,且从事的咨询行业为轻资产行业,债务风险较低,因此,可以选择将公司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个体工商户。

1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0 000元

5%

0

3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90 000元

10%

1500

9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

20%

10500

30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 000元

30%

40500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35%

65500

2)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针对个体工商户,除了查账征收外,还可以采用按照0.5%~1.1%定率核定征收的方式。

税务筹划后

赵某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五级超额累进制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10%×30%-4.05=7.95(万元)

所得税税负为1.99%。

2)个体工商户:假设该企业按照定率1.1%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1.1%=4.4(万元)

所得税税负为1.1%。

在设立阶段,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取代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一百五十多万元,所得税税负从40%降至2%以内。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

案例总结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注册阶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并合理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税的整体税负。当然,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还需要在具体税务筹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如所在区域、行业状况等因素进行具体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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