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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筹划案例 >>默认分类 >> 1.2 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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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1.2 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背景

甲、乙两人拥有一定的服装销售企业资源,拟成立企业从事服装加工,预计年税前利润为300万元。甲的观点是以两人作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乙的观点是以甲或乙的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设立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

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的收益在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前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还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成立有限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税后利润=300-75=225(万元)

按照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全部分给股东。

个人所得税=225×(1-10%)×20%=40.5(万元)

所得税合计=75+40.5=115.5(万元)

税负比例为38.5%。

方案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35%-6.55=98.45(万元)

税负比例为32.82%。

通过对比可知,甲、乙两人以其中一人的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要低于成立有限公司的税负。从节税的角度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更合适。

法律依据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案例总结

在注册阶段,对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是企业生意的开始,而且是税务筹划的开始,不同的组织形式,纳税的情况大不相同。从总体上看,个人独资企的所得税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然,除了税的因素外,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还应该考虑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在创始人为多人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彼此的“人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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