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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筹划案例 >>默认分类 >> 1.3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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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

1.3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

案例背景

自然人甲通过个人关系拿到了一份持续性的汽车零部件销售订单,预计每年可以实现利润200万元。甲找到其好友乙、丙和丁,四人对于企业运营各有优势,可以互补,于是决定成立一家企业。但是,对于成立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四人并不清楚。他们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成立有限公司(四人股权相同),二是成立合伙企业(四人财产份额相同)。

问题: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哪种方式对于节税更有利

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给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以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成立有限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税后利润=200—50=150(万元)

按照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全部分给股东。

个人所得税=150×1-10%×20%=27(万元)

所得税合计=5027=77(万元)

方案二:成立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人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配、后纳税(先分后税)的方式。

每个合伙人分配的所得=200÷4=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合计=50×30%-4.05×4=43.8(万元)

通过比较,成立合伙企业比设立有限公司节税33.2万元,节税比例为43.12%

法律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案例总结

在注册阶段,成立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低于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是按照经营所得纳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因此,将所得进行分配后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然,如果分配后所有合伙人均适用35%的税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的所得税就会保持一致。需要说明的是,税的因素并非注册阶段组织形式选择考虑的唯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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