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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8-0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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