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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一)∶分公司变子公司

1.8 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一)∶分公司变子公司

 

案例背景

甲公司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第一年盈利8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 万元,第三年盈利120万元。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甲公司总部三年全部实现盈利。

问题: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前

该分公司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80+100+120)×25%=75(万元)

筹划方案

对小微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5%;对小微企业年利润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0%。据此,将该分公司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运营可以实现节税。

税务筹划后

第一年企业所得税=80×2.5%=2(万元)

第二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第三年企业所得税=100×2.5%+20×10%=4.5(万元)

三年合计应纳税额为9万元,节税金额为66万元,节税比例为88%。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总结

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并不是绝对的。本案中的分公司有利润且在小微企业利润的上限之下,将无法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变成独立纳税的子公司,可以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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