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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分支机构还可以这么用

1.10 分支机构还可以这么用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江苏的电器企业,年营业额为1.5亿元,由于种原因,其无法取得足够的发票,导致诸多成本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润虚高。A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需要缴纳较多“冤枉”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如何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案例分析

在现有情况下:

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4000×25%=1000(万元)

由于部分发票无法取得,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虚高。如果可以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税的作用。当前,我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想办法适用该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方案

A公司可以在西部地区成立独立经营的B分公司,用较低的价格租入一块土地从事园林绿化产业,该产业属于西部鼓励类产业中的项目。B分公司的收入与成本大体相当,无利润。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A公司应纳税额=4000×50%×25%=500(万元)

B分公司应纳税额=4000×50%×15%=300(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500+300=800(万元)

节税金额=1000-800=200(万元)

节税比例为20%。

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案例总结

跨省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再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50%在总机构纳税,50%在分支机构纳税,各自适用当地的税率。由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与收入无关的固定分配比例,因此,只要存在可以分配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较低,就可以产生明显的节税效果。按照该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有二:一是找到合适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地区,二是在业务上满足适用低税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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