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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改变销售模式

2.1 改变销售模式

案例背景

M公司目前采取自有销售团队进行楼盘销售,每月支付销售团队底薪4万元,销售团队实现的销售收入按0.5%的比例计算业绩提成,销售提成作为营销人员的薪金与底薪一并发放。

M公司就某具体项目共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若按销售收入的1.5%支付佣金,则预计支付佣金总额为750万元。

假定销售期为1年,销售团队共10名成员。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所得税?

案例分析

在现有销售模式下:

一年期底薪并提成,M公司共支付金额=50000×0.5%+4×12=298(万元)

每人每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980 000÷10-60 000)×20%-16 920=30680(元)

销售团队合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680×10=30.68(万元)

筹划方案

以现有销售团队的名义,在税收优惠地注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K公司),由M公司聘请K公司代理楼盘销售工作,并按销售收入的1.5%向K公司支付销售佣金。

K公司收到销售佣金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地个人所得税4%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变相增加了销售人员的实际收入。

M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扣除支付给销售团队的业绩提成后的余额由K公司另行管理和使用。

在代理公司销售模式下:

M公司需向K公司支付佣金=50000×1.5%=750(万元)

可为M公司节省企业所得税=(750-298)×25%=113(万元)

K公司完成销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50÷1.04×4%=28.85(万元)

少缴个人所得税=30.68—28.85=1.83(万元)

节税合计=113+1.83=114.83(万元)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案例总结

代理公司收到销售佣金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地个人所得税4%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变相增加了销售人员的实际收入,在整体节税114.83万元的情况下,还可以对销售人员实行一定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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