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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设立销售公司核算

2.4 设立销售公司核算

案例背景

李先生拥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每年会有大量广告费用投入。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虽然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每年只有少量可以扣除,这让李先生很头疼。

问题:如何解决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案例分析

李先生的公司设有销售部门,202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0 000万元,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60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法在当年扣除。

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额=6000——30 000×15%=1500(万元)

对应应纳税额=1500×25%=375(万元)

税务筹划后

建议李先生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价格为22000万元,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

集团层面实现销售额=22000+3000=520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2000×15%=7800(万元)

由于实际发生金额小于扣除限额,因此无须做纳税调整,节税金额为375 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案例总结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有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当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将销售部门转变为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一层销售流程,扩大集团整体的销售额从而提高扣除限额,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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