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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合同拆分与混合销售

2.6 合同拆分与混合销售

案例背景

某客户打算注册一家贸易公司,卖锅炉给化工厂,100万元的锅炉销售后,还有大量售后服务。

问题:该客户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前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13%=13(万元)

因为该客户不仅需要销售锅炉,而且需要提供售后服务,所以应该改变合同内容。

筹划方案

将销售合同变更为80万元的销售合同和20万元的售后服务合同。销售锅炉的增值税税率是13%,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

税务筹划后

增值税应纳税额=80×13%20×6%=11.6(万元)节税金额=13-11.6=1.4(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需要按照纳税人从事的主营业务适用税率纳税。

案例总结

销售有形动产并提供售后服务,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高于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执行对于这类企业不利,因此,部分企业将销售货物和售后服务按兼营处理,其中,销售货物合同按13%缴纳增值税,提供售后服务合同按6%缴纳增值税。

通过这种合同拆分是否可以回避混合销售的适用规则,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分拆的做法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实际上仍应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单独销售还是合并销售属于纳税人的权利,将一项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的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销售行为完全合理。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更符合混合销售的立法本意。由于实务中的处理存在争议,因此,企业在此类问题上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因为税务筹划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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