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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筹划案例 >>默认分类 >> 3.1 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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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3.1 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本公司员工多为异地招聘,员工自行租房成本较高,为提高员工福利、增加员工稳定性,甲公司拟购买一处房产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职工宿舍。拟购买的房产售价为3270万元。因为该房产将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所以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问题:如何解决该购进房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因该业务少抵扣进项税额=3270÷(1+9%)×9%=270(万元)

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从该不动产中单独隔出一间作为仓库使用,其他空间仍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由于仓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因此该不动产将转变为兼用于集体福利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270万元。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总结

外购不动产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可见,通过改变外购不动产的用途,可以实现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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