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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控税以实现“双赢”

3.2 合同控税以实现“双赢”

案例背景

甲公司拟投资乙生物制药公司,为了解乙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甲公司特聘请M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前往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甲公司和M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尽职调查合同,约定本次尽职调查的费用为80万元(含增值税),会计师前往乙公司来回的机票费由甲公司承担,合计约为8万元。

问题:如何降低甲公司和M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值税整体税负?

案例分析

M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并非甲公司雇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的增值税在甲公司的层面不能进行抵扣。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1+6%)×6%=4.53(万元)

M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80÷(1+6%)×6%=4.53(万元)

筹划方案

可以修改合同细节,调整费用承担方式和服务总金额。

将甲公司和M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改为:本次尽职调查的费用为88万元,会计师前往乙公司来回的机票费用由M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此时,甲公司和M会计师事务所总的收支金额不变。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8÷(1+6%)×6%=4.98(万元)

M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88÷(1+6%)×6%-8÷(1+9%)×9%=4.32(万元)

甲公司可以节税=4.98-4.53=0.45(万元)

M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节税=4.53-4.32=0.21(万元)

通过修改合同细节,甲公司和M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双赢”。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案例总结

通过改变合同内容,原本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能帮助对方企业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使两家企业都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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