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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贷款手续费节税

3.7 贷款手续费节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5亿元,年贷款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5年,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和咨询费为500万元。

问题如何降低甲公司融资成本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前的税收成本(不考虑印花税)如下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00÷(1+6%)×6%=2830(万元)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和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1+6%)×6%=28.3(万元)

甲公司5年中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要多缴纳的增值税为2830×5+28.3=14178.3(万元)

筹划方案

甲公司应与中国银行旗下的子公司或别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让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将向中国银行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变成直接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顾问费、手续费和咨询费,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少缴增值税。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00÷(1+6%)×6%=2830(万元)

甲公司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和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1+6%)×6%=28.3(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甲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8.3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是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如果不是向贷款方支付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则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债权融资所产生的融资利息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担保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总结

向银行贷款取得融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而对于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支付不一定均要指向银行。利用合理的业务将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支付给与银行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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