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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筹划案例 >>默认分类 >> 4.1 利用违约金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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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利用违约金筹划

4.1 利用违约金筹划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人短期借款8000 万元,乙公司和甲公司没有关联方关系,乙公司不是金融企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假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问题:支付的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8000×6%=480(万元)

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委托研发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研发一项无形资产,期限为1年。1年后,甲公司若研发成功,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若研发失败,则全额退回乙公司支付的预付款8000万元,并另支付800万元违约金。

待合同到期,甲公司未研发成功,将8000万元返还乙公司并支付800万元违约金。

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万元。甲公司节税=(800-480)×15%=48(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总结

通过利用预付款的支付和退还可以实现融资目的,违约金的支付可以实现支出税前扣除,改变融资借款的形式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但是,将借款变成违约金,对相关合同的设计要求很高,设计不当将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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