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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十 《条例》内容详解(五)——促进发展和依法监管的关系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起草的。《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的规定。对此有人认为,这会削弱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造成“只放不管”,使作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条例》缺乏完整性。实际上,对个体工商户需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监管并重,这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 

  “放管服”改革包括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是准入的“安全阀”和“压舱石”,“管”的能力和成效决定了“放”的程度和效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市场主体优胜劣汰营造了良好环境,是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实际上,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政府部门都在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这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保护和支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内容已在其他法规中充分体现 

  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已被2022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吸收和承接,不会出现法律真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目前的3种市场主体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充分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原有的具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等规定,对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吸收和调整,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从行政法规的协同性角度考虑,《条例》不宜再保留登记管理方面的内容。从立法经验看,同为“主体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只设置了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且均为原则性规定,但并不影响对中小企业的依法监管。 

  三、《条例》对监管保留了原则性规定 

  作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原则之一,《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第三十四条中也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这些都是关于加强监管的规定。 

  综上,此次对个体工商户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反而使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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