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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高管的个税筹划

4.7 高管的个税筹划

案例背景

中国居民王先生在中国境内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王先生夫妇约定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先生扣除。王先生2020年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社保等金额后,年薪为300万元,平均月薪为25万元。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重。

问题:如何降低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案例分析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由上表可知,王先生适用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00×45%-181920=1168080(元)

筹划方案

王先生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成立个人工作室,承担原公司的财务外包服务,由此,王先生的工资收入就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0×1%=300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00×10%×30%—40500=49500(元)税负降低818580元。

案例总结

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来源中,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的综合所得占较大比重,企业高管薪资较高,在扣减项目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需求较大。本案例提供了一种高管个税筹划的思路,但在运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业务的实质,而不是仅仅从形式上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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