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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资金信托合同筹划

6.2 资金信托合同筹划

案例背景

甲创业投资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了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委托乙信托公司(简称乙公司)办理信托事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资金交由乙公司托管,并按期获取相应收益。双方签订合同如下:乙公司将信托资金1000万元以贷款的形式贷给某集团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乙公司将利息收益的10%作为其佣金收益。

问题:甲公司应如何降低信托收益所承担的整体税负?

案例分析

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000×10%×2÷1+6%×6%=11.32(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10%×2÷1+6%-1000×10%×2÷1+6%×10%]×25%=42.45(万元)

税负合计=11.32+42.45=53.77(万元)

筹划方案

资金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中重要的文件,一般情况下签订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在合同中约定资金的用途,约定固定的贷款期限及利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情况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信托收益还要承担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是在合同中不对资金的用途做出约定,信托公司获取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作效果。在此种合同模式下,由于信托收益不是固定的利润或者保底的利润,不属于贷款,本质上属于投资收益,因此,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2×25%=50(万元)

节税金额=53.77-50=3.77(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和使用该信托财产。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设立后即退出信托关系,整个信托关系中仅剩下受益人与受托人。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总结

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信托合同的信托方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不由委托人承担;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信托产权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通过改变信托合同的内容,可以将贷款形式的利息收益变为投资收益,从而规避该部分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信托合同只是信托关系中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信托收益,还应该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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