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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消费税计税依据筹划

6.4 消费税计税依据筹划

案例背景

甲汽车生产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对乙出租车公司(简称乙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形式为甲公司自产的汽车50辆,由于部分配置不同,因此50辆车的价格不尽相同,平均销售价格为20万元,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

问题:如何降低投资环节的消费税?案例分析

甲公司生产的汽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在现行消费税制下,甲公司用自产汽车进行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同类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进行计税,也就是说,虽然用于投资的50辆汽车的配置不尽相同,但在消费税计税时,要以25万元的最高价作为计税依据。

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选择先对汽车进行销售,再用取得的价款进行投资税务筹划前的应纳消费税=25×10%×50=125(万元)税务筹划后的应纳消费税=20×10%×50=100(万元)节税25万元,节税比例为20%。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案例总结

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中只有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消费税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增值税高税率的空白。纳税人换取生产或生活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行为在消费税计税时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计税价格计算是消费税领域独有的“霸道”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纳税人的筹划思路有二:一是先将应税消费品出售,再用所得价款从事相关活动;二是采用品种相同的应税消费品从事上述活动,这样可以保证最高计税价格与平均计税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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