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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的选择

6.5 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的选择

案例背景

赵某与两位朋友一起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赵某的分配比例为30%。合伙企业在2021年发生如下业务:①转让甲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成本为1800万元;②转让乙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0万元,该部分股权的成本为2000万元,支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0万元。

问题:如何纳税有利?

案例分析

赵某的创投企业选择的是单一基金的核算方式:

转让甲公司股权的所得=3000-1800=1200(万元)

转让乙公司股权的所得=500-2000=-1500(万元)

所得合计为-300万元,该亏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赵某应当承担的亏损部

分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筹划方案

将单一基金的核算方式改为整体核算方式: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3000+500-1800-2000-50=-350(万元)

合伙企业整体层面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

赵某应分摊的亏损=350×30%=105(万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总结

我国现阶段鼓励创投企业的发展,财税〔2018〕55 号文件中对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即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用投资额的70%抵减抵扣所得。在财税〔2019〕8号文件中对创投企业明确了单一基金核算和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不同的核算方式各有优势。企业应当注意,对于核算方式的选择,3年内不得变更,创投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长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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