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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卷烟加工筹划

6.10 卷烟加工筹划

案例背景

A卷烟厂委托B工厂将价值2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约定的加工费为100万元,A卷烟厂从B工厂收回烟丝后将其继续加工为甲类卷烟,发生加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0万元,该批卷烟的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不含税),数量为5000箱。烟丝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

问题:如何提高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

A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扣代缴消费税=(100+200)/(1-30%)×30%=128.57(万元)

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8.57×(7%+3%+2%)=15.43(万元)

A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1500×56%+150×0.5_128.57=786.43 (万元)

A卷烟厂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86.43×(7%+3%+2%)=94.37 (万元)

A卷烟厂的税前利=1500-200-100-128.57-15.43-786.43-94.37-150=25.2(万元)

A卷烟厂的税后利润=25.2×(1-25%)=18.9(万元)

筹划方案

收回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具体方式:A卷烟厂委托B工厂直接将烟叶加工为甲类卷烟,在烟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支付加工费260万元;A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再加工。

A卷烟厂向B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

200+260+0.5×150)/(1-56%)×56%+0.5×150=755.91(万元)

A卷烟厂向B工厂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55.91×(7%+3%+2%)=90.71(万元)

A卷烟厂对外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税后利润=(1500-200-250-755.91-90.71)×(1-25%)=152.54(万元)

税后利润增加=152.54-18.9=133.64(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十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比例税率

案例总结

税法领域的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料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活动。委托加工的消费税一般比自行加工的低。委托加工因为加工程度的不同,委托方收回后是继续加工还是直接销售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本案例中,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在为了保证加工质量而多付10万元加工费的情况下,利润增加133.64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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