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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项目挂靠6.13项目挂靠 案例背景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其利润本质上只是管理费的部分。 某挂靠方为自然人,其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发,项目所属期间可以享受1%的优惠征收率。2020年至2021年期间,项目取得收入2000万元,被挂靠方收取管理费用100万元,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合计为60万元。挂靠方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如何降低增值税税负? 案例分析 挂靠经营在很多行业中存在,以建筑行业为例,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挂靠方开具发票相关的问题。 方案一:挂靠方为被挂靠方提供建筑服务,在此模式下,挂靠方就其收取的扣除管理费用后的工程款金额向被挂靠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续施工的过程中如产生相关的成本费用,也是由相关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挂靠方。该方案的本质是由挂靠方直接从事建筑服务,操作流程相对简单。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只是取得来自挂靠方的与管理费用金额相当的发票,由于业务真实,因此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较低。 方案二: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建筑服务,包括原材料采购、雇用建筑工人等,相关发票也由被挂靠方取得。被挂靠方向挂靠方分配扣除管理费用后的利润,挂靠方就其收款部分向被挂靠方开具对应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划方案 方案一的增值税税负分析。被挂靠方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增值税合计=1900×1%+2000×9%-1900×1%=180(万元)被挂靠方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增值税合计=1900×1%+100×3%=22(万元)方案二的增值税税负分析。 假设挂靠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金额为800万元。被挂靠方采用一般计税: 增值税合计=800×1%+2000×9%-800×1%-60=120(万元)被挂靠方采用简易计税: 增值税合计=800×1%+(2000-800)×3%=44(万元) 综合上述分析,在方案一中,被挂靠方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税负较低。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案例总结 挂靠经营在实务中应用得比较广泛。对外经营的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人可能不同。由于被挂靠方的实质收益只有管理费,因此在发票的开具上存在障碍。在税务筹划解决发票问题时,还应该注重业务的合规性,尤其在建筑行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分包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就将面临后续争议。除了非法分包的问题,还应该谨防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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