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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转让商誉时间:2023-03-17 6.14 转让商誉 案例背景 甲公司账面有一笔营业外收入,是公司整体转让其研发部门形成的。该转 让行为产生的总收入为3000万元,成本占比大约为50%。 问题:如何降低转让环节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商誉在我国税法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主要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两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商誉属于无形资产,销售商誉要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将研发部门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技术两个部分,分别实施转让交易,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需要承担转让技术所产生的增值税。 方案二:将该研发部门分立,成立一家新的企业,采取100%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可以省去该部分交易环节的增值税。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总结 用分立转让股权以回避直接转让资产的方式在实务中运用得较多;同时,分开核算也是税法核算领域的一大原则。实务中,在对该类问题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考虑本身税收的高低外,还要考虑方案的操作难度和操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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