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问题时间:2023-07-11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问题 1、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的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年底12月31日。
答复: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答复:是的。 该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5、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复: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总的来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