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是开发公司,乙方是施工单位,甲方为一般计税方法,现有一项目为甲供材项目,问乙方建筑劳务清包如何开具建安发票?9%或3%的税率?是否有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七)款第1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清包工建筑服务包括“纯人工”劳务和“辅料+人工”劳务两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您公司乙方作为施工单位,给甲方开发公司(业主、建设方)提供清包工建筑劳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乙方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按9%开具建安发票,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开具建安发票。至于乙方到底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主要由甲乙双方商定,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认,合同决定经济业务,只要甲方同意乙方简易计税,就可以开具3%增值税发票即可,与甲方是否一般计税没有关系。2.企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给工人支付的工资是否要报个税,如果要报,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劳务报酬申报?根据人社部发【2021】53号文《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开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是建设方将农民工工资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打到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相当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您说的企业是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农民工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是总承包方,那么总承包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单位是总承包工程的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分包方,总承包方只是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分包方委托代发其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方为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分包方,因此分包方为农民工工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不是总承包方。以上总承方和劳务分包方对农民工工资均按 “工资薪金”核算,所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只是在单位做几天或一年以内,企业未作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也没有按“工资薪金”核算,企业也没有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时有可能被视为企业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3.年底财务报表收入比税务开票金额大,形成税会差异,年后发票开具在汇算清缴中怎么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依照完工百分比进行确认,而不是按照收到工程款的时间进行确认。由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是不同步的,从而导致了纳税申报上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现象,这种不一致现象将会被税务机关通知:存在纳税预警风险,到时税务检查时企业提供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支付节点”的条款约定、有项目经理或向负债人与业主(发包方)或监理师签字的工程计量确认单、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和工程最后总决算报告等证据链做好解释就行,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需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建筑企业是一般计税项目,要降低税负,就要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选择的劳务公司最好为一般计税而不是简易计税,劳务公司开具9%的建筑服务专用发票让建筑公司抵扣;如果劳务公司是简易计税,更需要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让建筑公司抵扣,而不能开具普票。5.建筑公司,工程款由施工队或者分包单位支走,现建设方要求与建筑公司办理手续入账,建筑公司在不交税的情况下怎么入账?施工队或分包单位如果是挂靠方,建筑公司是被挂靠方,应该是建筑公司开票给建设方入账,建设方将工程款打给建筑公司才符合“三流一致”。如果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施工队或分包单位,也应该是建筑公司开票给建设方入账,建设方将工程款打给建筑公司才符合“三流一致”。现在建设方要求建筑公司不开票(不交增值税),并要求建筑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入账,有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6.招标文件中写有项目可以一般计税也可简易计税,那跟甲方签合同时,条款中未标明按一般还是简易计税,将来按简易计税是否可以?合同中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招投标中明确为简易计税的项目,应该按照简易计税开票,建筑行业应按照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如果合同中未明确为一般与简易计税,这其实是模糊合同,在工程结算的实务中,甲乙双方可能会产生争议,甲方可能会朝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7.现场打卡的农民工的工资是在银行农民工账户发放的,这群人员没在企业缴纳社保,他们的工资以工资表的形式作为成本可以吗?还需要劳务费发票吗?企业的用工形式多样,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可能还有劳务派遣甚至劳务分包和用工平台用工等,无论哪种形式在法律上都必须缴纳社保,只是全日制用工签订了固定用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和个人各自承担相应社保,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由其个人缴纳灵活用工或城镇居民社保或新农保,否则会带来劳动争议,在企业所得税税法条例中明确,企业临时招用工人可在工资中列支,但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用“工资表”或“工时计酬报酬表”入账,当然也可以让这些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韦老师提醒列支的临时工、季节工、固定工等人员工资必须真实而且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如果农民工的工资是在工资薪金核算的,就必须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参照第2个问题)9.我们是建筑企业,中标是总公司,项目在外地,所以在外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对甲方出具发票,那么成本票也要开到总公司吗?这样分公司怎么账务处理?总公司是中标单位,总公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分公司不是法人组织单位,分公司不能参与招投标,分公司不具备建筑资质,不能与建设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公司独立核算仅指增值税的独立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文件规定总公司开票给业务是错误的,属于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该是谁干活谁开票,款项支付给谁,因此在三方协议的条件下,由分公司开票,工程款项由业主(建设方)汇给分公司,建筑按项目进行核算,成本票应入分公司核算而不是将成本票开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10.劳务公司给各个班组发钱的时候,公司账户提现转给班组长,班组长做相应金额的工资表,老师这边有什么好的方法?②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性作业协议到税务局按建筑服务经营所得代开发票。③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做相应的工资表,全员全额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建筑公司分包一部分业务给另一个建筑公司,另一个建筑公司能不能开税率9个点的工程款发票?按照《建筑法》29条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也就是说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总金额的50%,否则为违法分包。总承包可以按规定专业分包,只要是合法的分包,就可以开具9%的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务发票,否则有法律风险。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可以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可以给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开具9%或3%的增值税发票。12.我公司2月底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认购书,之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转名协议书》,此协议为甲乙丙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该合同,并由乙方指定的丙方按协议约定购该商品房,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5月份甲方通过第三方机构付给我公司此笔工程款,此类账务处理应怎么处理?①甲方作为销售商品房即销售不动产要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乙方为建筑商应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入账,实际购房人为丙方,甲方开票给丙方而不能开票给乙方,否则甲方给乙方,乙方再开票给丙方,乙方将多缴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3.老板自己的门面房做为办公室,不交房租,但产生的水电费怎么处理?房租是以老板私户付给房东并未做账,但水电费及暖气费、物业费是公户支付,且已做账,这样行吗,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在网上看到的信息说,出台了新的条款,租房不交税了,是真的吗?①老板自己的门面作为办公室,应该老板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全年租金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免房租,作为无租收入,承租方应按房屋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30%)按1.2%缴纳房产税;税务检查时还有可能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视为公司为老板购房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风险。②产生的水电费,现在因为是票开给老板个人的,如有租房合同,可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用分割单入账;如房东是个体工商户(房东是老板)应作为转售电,个体工商户开票给公司入账。如果没有和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不收租金,发票抬头开给老板个人,该票据不能在公司入账。③房租是以老板私户付给房东并未做账,但水电费及暖气费、物业费是公户支付,且已做账,这样是不行的,只有将发票抬头开给公司的名字,并且业务真实发生,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农民工签订“基本工资+绩效”发放工资的协议,平时发放生活费即月基本工资不超过5000元,实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零申报,在实务中,农民工工资大多月超5000元,对未发放的部分年终一次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可以不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当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同的用工形式采取不同的形式缴纳,具体操作请参加5月18日-19日金穗源在太原举办的“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高级研讨会。15.我公司签了个5亿元的施工合同,主要是做机场跑道工程,混凝土占比很大,1.购买混凝土提供3点的专票,2.我公司提供给混凝土公司水泥,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水泥13个点专票进项税,混凝土公司提供加工费9个点专票进项税,3.我公司自己在现场建混凝土搅拌站,问老师那个方案对施工单位合适?公司签了5个亿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是做机场跑道工程,因混凝土占比比较大,混凝土公司实行简易计税,按3%开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低,从而交的销项多,税负高,企业考虑用委托加工,即公司购买水泥,按13%入账抵扣,施工企业委托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公司将加工费按3%开混凝土发票,这是错误的。混凝土简称“砼”是以水泥为主要材料,与砂石通过人工或机械搅拌而成的商品,施工企业购进水泥,主要材料没有在混凝土公司购进入账,混凝土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不能按简易计税3%开票。如果施工企业要节税,只有在现场建混凝土搅拌站才可以。16.工地准备开设食堂,我们重新设个个体户给公司开票合适?还是自己经营合适? 视企业自己情况而定,食堂外包更好,可以重新设个体工商户开票。17.建筑方让我们设个工资专户打款,我们找的包工头,工人的工资如何申报,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证金如何缴纳,包工头另外挣的一部分利润如何取得发票?公司管理人员是不是必须缴纳社保?①包工头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核算缴纳个税、工会经费、残保金。②包工头和公司签订的劳务性协作协议,公司按施工成本入账。③包工头取得的利润按股权架构操作。(5月18日-19日太原会议学习现场有专题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