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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不同方式时间:2024-03-05 7.6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不同方式 案例背景 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40%的股份。A公司准备将持有的M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然后用股权转让款购买C持有的N公司100%的股份。截至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1年11月,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C。问题:在 A 公司股权转让环节,如何降低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如果A公司直接转让股权给B公司,则A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万元(13000-6000),应缴企业所得税1750万元(7000x25%),税负较高。 筹划方案 方案一:先分红后转让。 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x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13000-3000=10000(万元)A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x25%=1000(万元) 节税金额=1750-1000=75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十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M公司的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M公司可以2500万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的 25%)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 A公司的投资成本-6000-2500x60%-7500(万元) M公司先分红: 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x60%=3000(万元) 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13000-3000-10000(万元) A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同时,M公司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致使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7500万元 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X25%-625(万元) 节税金额=1750-625=1075(万元) 方案三:先撤资后增资。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减资协议,约定A公司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份额,获得13000万元补偿;同时,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C出资13000万元,占M公司60%的股权。 在这些操作都满足法定流程的前提下: (1)6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撤资比例的60%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6000万元[(5 000+5 000)x6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应缴企业所得税=(13000-6000-6000)x25%=250(万元) 节税金额=1750-250-1500(万元) 方案四:关联公司之间先“定向分红十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允许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该事项需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A公司优先分红5000万元后: 股权转让价格=13 000-5000-8000(万元) 再将2500万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的 25%)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6000+2500x60%-7500(万元)A 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00x25%=125(万元) 节税金额=1750-125-1625(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会会议做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总结 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一般会面临较高的税费,实践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