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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取得了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何处理?济宁代理记账!

时间:2024-10-16     

  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财务凭证,那么在日常经营中,公司如果取得了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如何处理呢?跟着山东众米财税集团一起来看!

济宁代理记账,济宁税务筹划

  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

  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二、处理方式

  (一)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不合规发票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二)6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取得不合规发票后,无法补开、换开)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提示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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