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清算时间的选择
6.7 清算时间的选择
案例背景
甲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9月25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定于同年10月8日开始清算,至11月30日结束。财务数据显示,甲公司2021年1至9月实现利润200万元,预计在清算时会发生250万元清算费用。
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如何节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2021年1至9月有利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无利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无法在1至9月的营业期间扣除。通过将清算日期推迟,可以将原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抵减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前:清算开始时间定为10月8日。
生产经营年度(2021年1至9月)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清算年度无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后:清算开始时间定为11月1日。
生产经营年度(2021年1至10月)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0)×25%=0 清算年度产生费用50万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50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案例总结
税法规定,企业的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正常情况下,清算期间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而清算前的年度如果有净利润,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合理调整清算开始的时间,将那些不专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调整到正常经营年度,就可以实现该部分费用抵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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