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出资方式的选择
2024-04-30
7.10 出资方式的选择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拟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丙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出资1500万元,分别占股50%。
问题:怎样出资更有利?
案例分析
在出资方式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1500万元现金出资,并将厂房以租赁的方式投人丙公司(10年租金共计1500万元);另一种是以房屋作价1500万元投入丙公司,将1500万元现金借给丙公司(免利息)。
筹划方案
方案一:以1500 万元现金入股并将房屋租给丙公司。
房屋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1500x9%=13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35x(7%+3%+2%)=16.2(万元)
税费共计=135+16.2-151.2(万元)
方案二:以房屋作价1500 万元入股并将1500万元现金免息借给丙公司。以房屋人股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1500X9%=13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35x(7%+3%+2%)=16.2(万元)
丙公司为视同购买方需缴纳契税=1500x3%=45(万元)
通过对比,方案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额外的契税。
案例总结
股东出资形式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出资涉及资产由股东转让给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货币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出资方式的选择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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